附件3:地方政府规章、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| |||||||||||||
填报单位(加盖公章):州民宗局 联系人:罗茜 电话:8224100 填报日期:2019年7月9日 | |||||||||||||
序号 | 证明 | 证明 | 设定依据 | 事实基本情况 | 行使层级 | 保留 | 有无便 | 立法 | |||||
依据名称、文号及条文内容 | 效力层级 | 索要 | 开具 | 省部级 | 市级 | 县级 | 乡级及其他 | ||||||
1 | 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 | 用于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| 省民宗委和省公安厅《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(黔民宗发[2015]75号) |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| 公安机关 | 民族部门 | √ | 该项证明由省民宗委和省公安厅联合设定,按《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(黔民宗发[2015]75号)文件实施,用于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| 一站式办理,网上办理“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” | ||||
2 | 贵州省公民档案民族成份确认证明书 | 用于国家公职人员、企事业单位职工、大中专学校学生的档案民族成份的确认 |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《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管理规定》的通知(黔民宗发〔2015〕77号) |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| 组织、人事部门 | 用于国家公职人员、企事业单位职工、大中专学校学生的档案民族成份的确认 | 一站式办理,网上办理“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” | ||||||
3 | 居民身份证 | 用于办理确认和变更民族成份初审 | 贵州省民宗委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《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(黔民宗发〔2015〕75号) | 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| 民族部门 | 公安部门 | 用于办理确认和变更民族成份初审 | ||||||
4 | 居民户口簿 | 民族部门 | 公安部门 | ||||||||||
5 | 结婚证 | 民族部门 | 民政部门 | ||||||||||
6 | 离婚证 | 民族部门 | 民政部门 | ||||||||||
7 |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| 民族部门 |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 | ||||||||||
8 | 收养证明 | 民族部门 | 民政部门 |
附件: